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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风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文华,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农民。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文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宋文华违规建房,王某某到场劝说宋文华暂停施工,遭到宋文华、刘某某的殴打,致王某某脑震荡及软组织受伤。生效判决认定引起纠纷的原因在王某某,且不支持精神抚慰金错误,请求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宋文华、刘某某系邻居,双方因建房发生纠纷后,本应以冷静的态度进行妥善处理,但王某某在阻止宋文华建房过程中处理不善,致使双方发生厮打并致王某某受伤,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生效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3︰7的比例划分责任并无不当。事发后,王某某所受伤害经公安部门鉴定构成轻微伤,但并不构成伤残,且公安机关对宋文华也已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故生效判决对王某某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蔡清霞 代理审判员 王小军
书记员: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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