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志磊,男,48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淦,男,52岁,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个体工商户。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三把火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守臣。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三把火村民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负责人马振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磊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三把火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三把火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军
书记员: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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