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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尉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青铜峡市。
被告:尉某某,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青铜峡市。
被告:王某某,男,46岁,汉族,工人,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尉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范永华 代理审判员  刘 燕 人民陪审员  庄兴国

书记员: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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