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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祝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祝某某
何忠臣
张军

原告王某某,22岁,1992年9月15日,地址:宝清县,联系方式:137XXXXXXXX
诉讼代理人陈庆英,律师。
被告祝某某,男,43岁,1971年3月15日,汉族,地址:宝清县金帝雅居小区1号楼6单元602室,
被告何忠臣,男,37岁,1977年6月22日,汉族,地址:宝清县宝清镇红新村,
被告张军,男,40岁,1974年7月1日,地址:宝清县宝清镇水文站住宅楼1单元601室,联系方式:186XXXXXXXX
王某某诉祝某某、何忠臣、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孙忠伟

书记员: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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