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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大连棒棰岛泡崖再生资源调剂市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王某某
大连棒棰岛泡崖再生资源调剂市场
孙贵君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棒棰岛泡崖再生资源调剂市场,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彭吉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贵君,男,大连棒棰岛泡崖再生资源调剂市场公司书记,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大连棒棰岛泡崖再生资源调剂市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佳
审判员:陈霞
审判员:刘晓虹

书记员:孙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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