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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市人。系来疆务工人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原告兰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华,系若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兰某某诉被告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兰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兰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娟娟
书记员: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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