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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滦平县北山新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纪伶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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