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滦平县北山新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纪伶

书记员:周曼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