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军,抚顺市顺城区君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温佳乐
书记员:王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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