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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董某某、原审第三人王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军,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原审第三人王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30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孙树立
审判员 路飞
审判员 华政通

书记员: 郭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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