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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秋与老河口市李某某王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王家秋
石艳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
老河口市李某某王某村民委员会
廖建国(市李楼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家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老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石艳安,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老河口市李某某王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亢长明,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廖建国,系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家秋与被告老河口市李某某王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家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家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庆

书记员: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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