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王某某
岳某某
张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54000元。
2016年1月4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岳某某占有使用的位于宁夏青铜峡市邵岗镇甘泉村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4)第6***0号)以及被告张某占有使用的位于宁夏青铜峡市邵岗镇甘泉村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4)第6***9号),保全价值为354000元。
案外人王慧、朱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某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3***59号)为原告王某某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岳某某占有使用的位于宁夏青铜峡市邵岗镇甘泉村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4)第6***0号);冻结被告张某占有使用的位于宁夏青铜峡市邵岗镇甘泉村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4)第6***9号);
二、冻结案外人王慧、朱强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五里湖畔75号楼3单元1502室房屋的产权产籍(房产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3***59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岳某某占有使用的位于宁夏青铜峡市邵岗镇甘泉村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4)第6***0号);冻结被告张某占有使用的位于宁夏青铜峡市邵岗镇甘泉村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4)第6***9号);
二、冻结案外人王慧、朱强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五里湖畔75号楼3单元1502室房屋的产权产籍(房产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3***59号)。
审判长:靳佳莉
书记员:韩亚茹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