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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来、唐山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螺型材工人,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郝杰,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政府机关后勤干部,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宋双喜,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团结路底商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超,该公司平安路店店长。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赵某来申请追加唐山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杰、被告赵某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双喜、被告唐山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赵臣与被告赵某来为父子关系。2017年9月8日,被告赵某来受赵臣的委托,在唐山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管家)与原告王某、房管家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507370),将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20小区214楼1门302室的房屋出售给原告王某,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于2017年9月8日交付被告定金人民币30000元。后因被告提出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特向贵院起诉。
综上,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请求,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6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为:按合同第5条第1款要求10%违约金是9.5万元,变更诉请: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被告支付违约金9.5万元;
被告赵某来辩称,原告与被告赵某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行为属实,合同订立后原告王某主动放弃合同并声称不再购买合同约定房屋,构成违约,被告赵某来不存在违约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唐山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2017年8月份被告赵某来到21号小区店面登记要卖房,当时登记房屋基本信息、坐落、多少平方米、大约多少钱等,登记不收费。2017年9月1日、2日接触原告,业务员亢陈军联系被告给开的门看房,原告两口子中午看完房比较满意,原告马上就在房管家平安路店2楼商量买房事宜,当时有录像,现在录像顶没了,录像能保存15天,当天原被告商量好,商量房价和合同上一样,这期间赵某来给他父亲打电话商量房价及签订买卖合同,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是被告赵某来父亲的,同意赵某来卖,签买卖合同我们都保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签完合同后原告在我房管家刷卡3万元,被告赵某来需要给付1万元中介费,直接就在3万元定金中扣除,给被告赵某来2万元。原告也是当天给付一部分的中介费,后来又补的,交多少不清楚,回去核实。过了5-6天赵某来父亲说原告不买了,要在我们那拿房本退钱,我们需要落实,没同意。2017.9.3签完合同后被告赵某来父亲就去房管家挺高兴,认卖,签合同时他不在场。
之后2-3天,被告赵某来父亲又来了一次,挺激动说原告不买了要退钱,我们害怕就把房本退给他,老爷子2万元刷到我方账户,我们有人核对,核对情况是亢陈军给原告爱人打电话(没录音),问房主说你们不买了什么情况,她说钱多我们得筹备,这合同不是没到期呢。买房和卖房都有电话,他们私下怎么交涉的不清楚。第二次被告赵某来父亲是签合同后3天,说原告不买了。合同到期之前原告夫妻找我们要求退钱,说房主不卖了,当时被告赵某来父亲已经把2万元退给我们。原告要求退钱我们没退,因为原被告说不一致,我们要核对谁是违约方,现在也没找到,我们报警是因为开始原告说被告不卖了要求退钱,原告去了2次,不知道谁违约,原告从要钱到要房大概经历10来天,报警是原告要钱时,原告要房时也很激烈,原告要求合同没到期,要求过户。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20小区214楼1门302室的房屋产权人为李翠芹和赵臣。被告赵某来是房主赵臣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表房主,代理人无转委托权。2017年9月8日被告赵某来代表赵臣与原告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07370,甲方签字赵某来代,共有经手人赵某来,乙方签字王某,共有经手人赵颖,居间方唐山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手人亢陈军,签约门店公园道。签字日期2017年9月8日。
合同签订后,同日原告给付被告唐山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30000元定金,被告唐山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被告赵某来转交定金时,扣留10000元中介费,实际转交定金20000元。2017年9月25日被告方将定金20000元退还给唐山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庭审中,被告房管家代理人称未能调查核对出是买方还是卖方违约。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书、收条、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出卖人为房主赵臣,房主代理人为赵某来,买受方为王某和赵颖,经手人为亢陈军。被告赵某来系出卖人房主的代理人并非房屋法律意义上的出卖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赵某来只是出卖人的代理人。因此,原告起诉房主的代理人被告赵某来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春梅

书记员: 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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