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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军与王永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国军,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恒,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李克伟,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秘颖,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军与被告王永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6日,原告王国军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国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王国军负担。

审判员  李萍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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