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韩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赵金慨
书记员: 张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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