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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吉时。
被告崔国权,
原告王吉时诉被告崔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崔国权已于2014年11月21日死亡,因原告不能提供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及遗产情况,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吉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翔宇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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