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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薛善友

书记员: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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