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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滦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滦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山办公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山,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承德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常丽虹,市长。
原审第三人:张文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滦平县。
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张文财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冀08行终207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滦平县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王某的林地林木使用证(存根号9号)、原审第三人张文财林地林木使用证(存根号20号)记载的四至边界、林地相邻人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并经现场勘查作出的滦政林处字【2017】2号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合法。申请人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窦淑霞
审判员 张耀庆
审判员 邢会丽
书记员: 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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