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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
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所在地: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宾馆小区商服3号。
负责人张志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清民商初字第8号王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将执行款14868元转账至本院执行专户,该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2015)清民商初字第8号王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将执行款14868元转账至本院执行专户,该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审判长:高伟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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