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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被告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8月9日和2012年11月19日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33000元,原告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告,被告分别于2012年8月9日和2012年11月19日给原告打下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未能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方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3000元,有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债务应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33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某某主张已经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方某某应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静 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 人民陪审员  张 令

书记员:孙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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