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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倪某某,男,汉族,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借其款51万元及利息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将被告倪某某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西街北一街坊楼房予以查封,扣押归其所有的车辆。并向本院提供案外人贾凡云所有的蒙C6844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倪某某价值50万元的相关财产。
查封贾凡云提供的归其所有的用以担保的蒙C68441号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 健
书记员:吴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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