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保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涞源县东辛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栾桂田,该村代理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保民因与被申请人涞源县东辛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保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叶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岚
书记员:张丽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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