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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张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三环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系王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聂建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大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军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火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王某某之妻。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曾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9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张某。

审 判 长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张 欢 代理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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