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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合与刘某某、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保合,下岗职工。
被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合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保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费50元,由原告王保合负担。

审 判 长  腰二春 审 判 员  王继国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书记员:宫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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