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耀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东区8栋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书林,湖北汉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汉耀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以被告武汉耀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将租金退还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计31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胡思
书记员: 张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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