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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武汉耀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耀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东区8栋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书林,湖北汉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汉耀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以被告武汉耀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将租金退还为由,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计31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胡思

书记员: 张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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