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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市消防局行政公安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消防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辉,上海市消防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消防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行终1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其自2019年9月27日起向上海市消防局反映宝山区涵青路XXX弄XXX号楼1002室将门改建为向外开启从而影响防火疏散的违法行为,但上海市消防局未能予以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实施。上海市消防局对于权力机关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无处分权力,作为利害关系人系适格被告。原一、二审法院单方面采信上海市消防局的说法,错误地认为上海市消防局有处分权力,违反法定程序,遗漏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生效裁定,再审本案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王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96119热线举报宝山区涵青路XXX弄XXX号1002室将原本向内开的房门改为向外开,阻碍安全疏散通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上海市消防局接到举报后认为,根据职责分工,王某某的举报事项不属其权限范围,于当日派发工单至上海市宝山区消防支队。2019年10月18日,王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消防局反映宝山区涵青路XXX弄XXX号楼1002室以长时间外开门形式堵塞唯一通行通道,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整改。上海市消防局进行了来访接待和登记,告知王某某该事项属于上海市宝山区消防支队权限范围。2019年11月1日,王某某再次到上海市消防局就申请事项询问办理进度,上海市消防局工作人员当场再次告知其该事项不属于上海市消防局权限范围。在此过程中,上海市消防局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消防行政管辖分工原则、沪消发[2014]135号《关于调整部分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已经充分履行职责。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王某某反映的问题属于上海市宝山区消防支队权限范围,且上海市宝山区消防支队已经受理和调查,并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答复》,书面告知王某某未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原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诉讼程序方面均无不当之处。王某某认为原审生效裁定存在的问题,系王某某自身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至于王某某反映原一、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更是毫无依据,不足采信。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马清华

书记员: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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