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伍锋,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主要负责人:关耀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1日17时40分许,被告任某驾驶的冀A×××××轿车沿星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元科技城西侧处左转弯掉头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定公交认字(2016)第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某负全责。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又去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检查,共花费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被告任某拒不赔偿,冀A×××××轿车在被告华泰财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事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冀A×××××轿车在被告华泰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遭受的损失,依法由被告华泰财险公司在交强险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项下医疗费6368.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50元;在交强险1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项下误工费1900元、护理费633元、交通费300元。
综上所述,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151.99元,由被告华泰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1151.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33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江永 审 判 员 王光磊 人民陪审员 杨宝辉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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