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监利县人,退休干部,住。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监利县人,经商,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因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蓉的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时军
书记员:龚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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