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乌达区汇众轿车维修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乌达区汇众轿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经营者郝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乌达区汇众轿车维修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杨贵峰

书记员:张晓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