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陈×
原告王×,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
被告陈×,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王×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王×负担。
审判长:何凌翔
书记员: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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