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某某
原告玉田县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景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解长芬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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