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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乡**河**栋**号,现暂住甘肃省武威市**区**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丁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酒泉某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酒泉某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酒泉某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酒泉某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玉门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配套办理营业执照、开立对公账户、刻制印章。后被告人周某某将其办理的五家公司营业执照、开立的对公账户及刻制的印章售卖给金塔籍男子丁某某,获利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凭证;调查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营业执照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而予以买卖获利,侵犯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共信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雅娇
检察官助理 李红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物证:手机1部(黑色VIVO,MEID:A00000D3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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