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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2021-03-29 尘埃 0 评论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东烟台******有限公司派遣至**项目经理,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矿区**区**办公生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8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AZ****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玉门市新市区向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福康路相交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53.3mg/100ml,后民警又将其带至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9月27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9.7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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