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东烟台******有限公司派遣至**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矿区**区**办公生活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8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0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AZ****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玉门市新市区向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福康路相交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53.3mg/100ml,后民警又将其带至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9月27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9.7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