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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献县献王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史均忠,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伟,献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被申请人张计存,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8)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2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献国土资罚字(2018)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2017年12月,擅自占用临河乡李疃村耕地3003平方米建拔丝厂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03平方米土地给临河乡李疃村耕集体。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990平方米、建筑程度:已建成、建筑结构:灰砖结构)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柒万伍仟零柒拾伍元整(按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8)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献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献国土资罚字(2018)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献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清华
审判员 赵文艳
人民陪审员 杨森
书记员: 刘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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