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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赤壁市新街口商业街物业有限公司
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赤壁市新街口商业街物业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远

书记员:余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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