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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牛某某
韩静(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李某甲
王亚峰

原告牛某某。
法定代理人牛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牛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韩静,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亚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牛某乙、委托代理人韩静、被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亚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无论是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当承担抚养义务。本案中,原告牛某某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被告李某甲系父女关系。被告李某甲虽否认其与牛某某系父女关系,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推定原告牛某某的主张成立。被告关于证人必须要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才能证实亲子关系的主张,因发生性关系是个人非常隐秘的事情不可能有第三人在场,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现原告牛某某由其生母牛某乙直接抚养,被告李某甲作为原告牛某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收入情况,故本院酌情决定被告李某甲支付原告牛某某每月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牛某某抚养费800元至原告牛某某年满十八周岁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本院认为,无论是婚生或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当承担抚养义务。本案中,原告牛某某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被告李某甲系父女关系。被告李某甲虽否认其与牛某某系父女关系,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推定原告牛某某的主张成立。被告关于证人必须要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才能证实亲子关系的主张,因发生性关系是个人非常隐秘的事情不可能有第三人在场,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现原告牛某某由其生母牛某乙直接抚养,被告李某甲作为原告牛某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收入情况,故本院酌情决定被告李某甲支付原告牛某某每月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牛某某抚养费800元至原告牛某某年满十八周岁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长:刘国珑

书记员:邵田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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