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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诉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牛某
徐凯(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柏语含(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代理人徐凯,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语含,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津

书记员:莫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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