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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牛某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牛某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东升
书记员: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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