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燕飞云
张某某
原告燕飞云,男,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乌海市乌达区。
原告燕飞云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子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飞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未到庭,亦未质证。
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1月16日被告张某某于原告燕云飞轮胎门市购买4套真空轮胎、4个钢圈合计9040元,被告给原告打下欠9040元货款的欠条。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偿还4000元,尚欠5040元一直未还。原告燕云飞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5040元,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轮胎、钢圈货款9050元,已偿还4000元,尚欠5040元,有被告张某某给原告出具有欠条为凭,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理由充足,其请求应予支持。故根据《》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燕云飞货款50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轮胎、钢圈货款9050元,已偿还4000元,尚欠5040元,有被告张某某给原告出具有欠条为凭,现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理由充足,其请求应予支持。故根据《》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燕云飞货款50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郭子鹏
书记员:张福艳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