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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
李明春
黄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又名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明春、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又以被上诉人黄某某已偿还其借款为由,于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某因被上诉人黄某某已偿还其欠款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熊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某因被上诉人黄某某已偿还其欠款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海岚
审判员:熊淑兰
审判员:周建民
书记员:陈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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