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女,汉族。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梅系新疆滕格斯律师事务所。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玉珍,被告唐建兵,委托代理人邓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库尔勒市宏基财富小区1号楼1单元2002室。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1,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理解。原,被告经相互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没有处理好夫妻关系,导致矛盾发生从而引起离婚诉讼,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发生争执的原因系家庭琐事所致,双方相互容忍,多交流,沟通,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家庭,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熊玉珍与被告唐建兵离婚。
本案受理费2325元,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帕提古丽依达也提
书记员: 路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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