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10月11日,原告熊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81元,减半收取1940.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学军
书记员:杨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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