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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
王秀利(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戚晓忠(山西良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秀利,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戚晓忠,山西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绍春。
上诉人焦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灵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利、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戚晓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绍春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李丽
审判长:白海叶
审判员:刘君
审判员:马祖荡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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