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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检刑诉〔2020〕89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灵璧县**镇**村党支部原**,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街。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09年5月至2016年3月任中共灵璧县**镇**村党支部**期间,于2014年4月在未取得上级土地主管部门用地审批的情况下,召开**村村民委员会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将**村**组一般耕地用于**村建设用地。经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勘测,**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村**组土地17180.0平方米,合计26.03亩。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于2014年9月5日、9月30日对**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行政处罚。经宿州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鉴定,被破坏的一般耕地为14.9055亩,未造成严重污染,总体评价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至灵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宿州市勘测规划设计院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攀登

检察官助理 高玉芹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镇**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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