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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检二部刑诉〔2020〕Z492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Z492号 

被告人刘一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江苏省睢宁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圩**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小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8月23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1月19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1月18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一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刘一龙来到灵璧县浍沟镇好又多超市,其用钢锯欲锯开超市门锁未果后,强行拽开超市玻璃门,窃走超市内现金人民币450元和烟酒物品。经鉴定,该烟酒价值人民币9729元。

被告人刘一龙于2020年9月16日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凯琳瑞南门一商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一龙已退赃人民币2500元,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一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搜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搜查、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一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一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179,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一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一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一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崇  峰

检察官助理  甘雨晨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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