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潜江市镇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绪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龙、王祖华,均系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杨新顺,均系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潜江市镇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潜江市镇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潜江市镇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江市镇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潜江市镇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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