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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静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系潘某某妻子。
被告: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武某某延政路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戴士福,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郑喆,该区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行政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  谢唯立 审判员  陈 卫 审判员  王 莹

书记员: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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