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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
孙某某
原告:潘某某,女,生于1954年12月18日,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91年9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孙某某同意赔偿原告潘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并已履行。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子强
审判员:赵秋贵
审判员:郑建勋
书记员: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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