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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桂兰与大同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桂兰,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晋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秦玉忠,男,汉族,1954年2月23日出生,山西柴油机厂工人,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大同市政务审批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刘晓雁,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超,山西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丽君,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潘桂兰与被上诉人大同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行初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潘桂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丽峰
审判员  李志钢
审判员  杨 彬

书记员: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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