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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潘某某。
被告:刘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某身份证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且实际住址不明,本院拟定依法公告向被告刘某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采取公告的形式向被告刘某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参加诉讼法律文书,需待公告期满方能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张汉军
人民陪审员 陈利萍
人民陪审员 张玉琦

书记员: 高曼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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