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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定安县岭口镇儒沐塘村民委员会上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海南省定安县人,住定安县,现住琼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系潘某某的儿子),住定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安县岭口镇儒沐塘村民委员会上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定安县岭口镇儒沐塘村民委员会儒沐塘村。
法定代表人:潘家旺,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雄,男,定安县柠檬酸厂退休职工,住该厂,定安县岭口镇儒沐塘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定安县岭口镇儒沐塘村民委员会上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上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1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以“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定安县岭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上诉人上村村民小组已按照和解协议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黄一哲
审判员 蓝海燕
审判员 吴美

书记员: 李博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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